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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

更新时间:2007-9-15

较狭小。而现代“法学”一词,不仅包含了法哲学(法学家的法哲学)、法律条文注释学,而且还包括法史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等诸多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即使是法律条文注释学,与古代的相比,范围也大为扩大,除刑法学之外,还有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和诉讼法学等,并且现代法学将这些法注释学都视为是一门科学,而不仅仅是条文和词句的注释。

再次,两者的重心不同。古代汉语“法学”一词所重视的是统治者的权力意识,强调臣民的义务、责任,注重从理论上阐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宗法等级秩序这种法律运行现实的合理性。而现代“法学”一词所体现的是民主的观念、平等的观念以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观念,它孜孜以求的是从理论上阐明法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的作用和法如何才能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屏障。

第三,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学习西方、翻译西语“法学”一词时,日本学者为什么不使用他们比较熟悉、习惯的“律学”、“明法道”、“明法科”,而使用一个他们历史上所没有、对他们来说比较生疏的“法学”呢?

我们知道,即使是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学者,其法学观大都还是以“法律应是以刑为核心”、“法等同于刑、律”的律学观。1875年,当铃木唯一翻译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时,用的还是《律例精义》的书名;明治维新后,日本在制定刑法典时,还以中国刑律为蓝本,编纂了《假刑律》(1868年)、《新律纲领》(1870年)和《改定律例》(1874年)等。后来,这种情况在以下三种因素的作用下发生了变化:第一,明治维新后,日本相继聘请了许多外国法学家(如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保阿索那特等)来日本立法、讲学,这些外国法学家不仅将西方的法、法学等名词,而且将西方的法学观也带了进来。第二,19世纪上半叶,随着“兰学”(研究以荷兰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文化的学问)的兴起,日本赴西方学习法律者也不断增加。当轮到明治时期著名法学家津田真道、西周、穗积陈重等人出国时,他们对西方的法和法学已有一定的了解,加上这些人在西方比较扎实、系统地学习了法学通论和各个部门法学知识,聆听了西方法学家的讲解,目睹了西方法治社会的运行现状,这种经历和环境使得他们比较深地理解了西语Law、Droit、Recht以及Legal 
Science、Science du 
Droit和Rechtswissenschaft等词的真谛,他们感到再用“律”、“刑”等来对译Law、Droit、Recht等词,用“律学”、“明法道”等来对译Legal 
Science science du 
Droit、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是不确切的。第三,明治维新前后,日本整个民族向西方学习的心情都是非常迫切的,这从福泽谕吉(1835-1901)的一本介绍西方文化的书1866年一出版便销售了75万册一事便可得知(43)。当日本明治时代著名法学家箕作麟祥(1846-1897)着手翻译《法国民法典》时,当时的司法大臣江藤新平(1834-1874)甚至指示:“即使翻错了也不要紧,只要快就行了。”(44)在这种氛围之下,日本各界的确全神贯注地投入到学习和研究西方文化包括法和法学的活动之中,箕作麟祥在翻译法国《六法全书》时,挖空心思、殚精竭虑,给一个个西语法律名词配上了对应的汉字,除“权利”(right)和“义务”(obligation)之外(前者在箕作麟祥之前已从荷兰语中译出(45),后者则来自汉译本《万国公法》),其他法律用语,几乎都是箕作麟祥呕心沥血推敲出来的。津田真道和穗积陈重也同样如此,不仅认真听讲,细心记笔记,而且不时向老师请教,以弄懂对东方人来说比较陌生的法律专业名词。从而用汉字“法学”一词比较确切地对应翻译了西语jurisprudence、science 
du droit、science of 
law和Rechtswissenschaft等词。因此,津田真道、穗积陈重等人用“法学”而不用“律学”等词,是当时日本立法改革、法学观念进化的必然结果。

第四,由于数千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人们对“法学”一词仍抱有一种排斥心理。明明是“法学理论”,我们却一直称之为“国家与法的理论”,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80年代初;50年代,虽在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出版了以“法学”命名的杂志,但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北京的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出版的法学研究刊物却称为“政法研究”(1978年复刊后始改为“法学研究”)。全国报刊索引的分类,在法学栏目,也不使用“法学”标题,而是用“法律”一词。至今,全国新华书店总店主办的《社科新书目》,在介绍法学著作栏目时,用的也是“法律类”一词。即使是专以复印、汇集各报刊法学文章为己任的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直到1986年底为止,使用的仍是“法律”。甚至在目前,在司法部所属的五大法科大学,除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政治系外,其他如华东、西南、中南和西北四所大学均无政治系,但校名都是“某某政法学院(大学)”。

出现上述情况,虽然与我们受“左”的法学理论和继受苏联的模式有关,但是否与中国历史上轻视法学的传统意识有联系呢?仅此一点,就可以知道,在中国,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法学研究已经获得重大成就,但要真正树立法的权威并非易事,要发展和繁荣法学事业还需要我们作出长期持续的努力。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日本明治大学法制史教授冈野诚、明治史专家村上一博,以及北京大学法律史教授武树臣的热诚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1)参见何勤华《西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载《法学》1996年第3期。
(2)参阅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29页。
(3)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718页。
(4)参见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8-129页。
(5)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第720页。
(6)参阅《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周礼·地官司徒第二》等。
(7)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第267页。
(8)同上书,第268页。
(9)(梁)肖子显编《南齐书》,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837页。
(10)《白居易集》(第四册),顾学颉校点,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57页。

(11)梁启超著《饮冰室文集》卷一,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第93页。据笔者所见,这是中国近代最早提出“法学”一词的论著。当然,梁启超此处虽然用了“法学”一词,但其关于“法学”的观念还是中国传统型的。因为他认为这种法学“是研究规范人群同类不相互吞食的号令”的学问,而这种号令是“明君贤相”为百姓所立。为此,他对中国历史上法学的兴衰作了简单的回顾,强调在“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的同时,“愿发明吾圣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地球”(同上)。所以,梁启超这里所讲的“法学”一词的内涵与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中对“法学”一词所阐述的相同,基本上接近于中国古代的“律学”。

(12)当然,在严译《法意》一书中,“法学”一词还出现得极少。在大多数场合,孟德斯鸠原文中使用的是“罗马法学家某某”,而严复都将其译为“罗马法家(有几处用了‘律家’)某某”。这说明在严复的观念中,“法学”的意识还不是很强的。
(13)见《沈寄簃先生遗书》(上),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版,第924-925页。
(14)汤能松、张蕴华、王清云、阎亚林编《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6-169页。
(15)岛田正郎著《清末近代法典的编纂》,创文社1980年版,第25页。

(16)笔者曾就此问题查阅了各种日本法律古籍,并特地请教了专治法制史的东京大学教授石井紫郎、明治大学教授冈野诚、国学院大学教授高盐博等先生,他们的一致答复是:在他们所看到的日本古籍中,没有发现“法学”一词。
(17)日本国史大辞典编集委员会编《国史大辞典》第14卷“律学博士”条(作者:久木幸男),吉川弘文馆1993年版。
(17)日本国史大辞典编集委员会编《国史大辞典》第14卷“律学博士”条(久木幸男),吉川弘文馆1993年版。 (18)原文中是日语片假名,笔者据其读音将其恢复为上述法、英、德语。
(19)津田真道编译《泰西国法论》“凡例”,载《明治文化全集》第13卷,1929年初版。
(20)穗积陈重著《续法窗夜话》,岩波书店1936年版,第139-140页。
(21)冈田朝太郎著《法学通论》(汪庚年编《京师法律学堂讲义》,《法学汇编》第一册),宣统三年(1911年)北京顺天时报馆排印,第1、2页。
(22)该书作者是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惠顿(H.Wheaton,1775-1848)。

(23)参见李贵连《中国法律近代化简论》,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3期。笔者事后请教过李先生,他说这些书他都看到过,但未见到“法学”之用语。他认为,“法学”一词是从近代日本传入的,但其具体过程尚待研究。
(2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38页。

(25)如中国古代的“法律”一词是单音节合成词,它分别表示“法”和“律”这两个含义,而日文中的“法律”一词不仅与中文发音不同,而且它只表示一个含义,以对应于英语的Law,法语的Droit,德语的Recht等词。

(26)不仅“法学”是这样,其他术语也一样,如日本人用“哲学”来对译philosophy(国人原译“智学”),“经济学”对译economics(国人原译“资生学”、“计学”、“平准学”),“社会学”对译sociology(国人原译“群学”)。这此词(哲学、经常学、社会学等)在中文中原本都是没有的,但由于是用汉字组合,国人一看就明白,只要改变读音,便可以立刻当作中文来使用,所以,最后都接受了这些术语。

(27)施宣圆:《东瀛求索》,载1996年5月29日《文汇报》“学林版”。但李喜所著《近代中国的留学生》一书中则认为该时期留日学生总数有39056人(见前揭汤能松等编《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第208页)。

(28)该书由留学在日本法政大学的湖北法政编辑社社员编译,光绪31年(1905年)由设在东京神田区的中国书林发售。编译者在前言中宣称:“法律之学,吾国尚未发达。”“敝社同人,留学法政大学。该大学各讲师皆法学泰斗,其学说丰富,足以风靡一世。同人毕业后,深慨祖国前途,欲一表贡献之忱,用就所闻于讲师之讲义,并参考本讲师及诸名家之著述,悉心结构,以成此编。”“编译专门法律之书,以定名词为最难,本书所用诸名词,多取之日本,并注西文于其下,以备参考”(原文无标点)。

(29)该辞典由日本法学博士清水澄编写,留学东京大学的张春涛、郭开文翻译,陈介校阅,并由东京神田区的奎文馆于1907年发行。参见前揭实藤惠秀著《中国人留学日本史》,第299页。
(30)见前汤能松等编《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第154-157页。
(31)同上书,第190页。
(32)明治政府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此时的“兴奋点”都在于如何扩张日本的势力,吞并朝鲜和中国。

(33)当然,由于近代最早将西方的“法学”及其观念介绍进中国的学者,如梁启超、严复、沈家本等,本身都是熟读中国古籍的人,所以,考证其使用的“法学”一词是采自日本的汉字,还是中国的古籍已相当困难,然而,现代汉语“法学”一词所表达的现代西方观念,通过日本传入中国则是无可怀疑的。
(34)见《宋史·艺文志》“刑法类”。《宋史》有贾昌朝传,但传中没有提及此书。

(35)孙祖基著《中国历代法家著述考》(1934年上海刊)和张伟仁主编《中国法制史书目》(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1976年发行)均未记载此书,笔者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图书室看到过此书的藏本。
(36)蔡枢衡著《中国刑法史》序,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
(3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写《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38)见沈家本著,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11页。
(39)吴建璠:《唐律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外法律史新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212。
(40)参见《中外法律史新探》,第212页。

(41)关于“刑名之学”,还需多说几句。该学原是战国时期名辩思潮的产物,研究的重点是推敲“法令之所谓”(法律之名实),强调对刑(形)、名的逻辑分析、演绎,核心在于“定分止争”(商鞅语)、“名法正义”(申不害语)、“循名责实”(韩非语),为战国时期封建地主阶级从奴隶主阶级手中夺得的统治地位寻找合法的根据。因此,随着法家学派的衰落和地主阶级与奴隶主阶级的斗争成为历史,“刑名之学”也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
(42)《晋书·刑法志》。
(43)参见张灏《晚清思想发展试论》,载姜义华等编《港台及海外学者论近代中国文化》,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
(44)潮见俊隆、利谷信义编《日本的法学者》,日本评论社1975年版,第1页。
(45)参见川岛武宜著《日本人的法意识》,岩波书店1967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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