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4-9页以及第186页以下。这些部分介绍和讨论了日本和美国学者的相关研究。
[35] 关于习惯法方面的情况,参阅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127-30页。
[36] 参见曲彦斌:《中国典当史》页19以下。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
[37] 关于广西壮族和瑶族的土地契约,参阅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380-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关于贵州炉山黑苗之借贷习俗和“请会”之俗,参见吴泽霖:“炉山黑苗的生活”,载《吴泽霖民族研究文集》第56-154页。
[38] 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9] 清朝即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与藏、蒙、回、苗有关的各种章程和条例。详见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第一至六章。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40] 除了自然的和正常的一面外,这样做也有不得已的一面。清代一个地方官在一篇处理行会事务的禀文中说:“……各埠役夫,各行纲首,多属祖遗世业,或有一定股份,外人不能混入,或有一定地界,畛域各自分明,甚而至于乞丐下流,亦分地段。巫医贱业亦有门市,类难枚举。此皆俗例而非官例,私禁而非官禁,地方官要不能不俯顺舆情。若欲稍事更张,则讼争蜂起。窃恐日坐堂皇,亦有应接不暇之势。”(汤肇熙:《出山草谱》“札饬详复讯断杨连升等控案禀”,载彭泽益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第944-7页)。这种看法应当是颇具代表性的。关于习惯法方面的情况,可以参阅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127-66页。
[41] 所谓“同业开行,例所不禁”(引据汤肇熙),颇能表明官府对于民间自发活动的一般态度。此外,很早就有西方的观察者注意到,中国的行会并不是根据官府的授权或特许而成立和开展其活动的。参阅马士:《中国行会考》之“手工业行会”,载彭泽益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第58-75页。
[42] 关于这一现象之社会理论意义的初步研究,参阅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导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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