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周爱光(1956~)男,河北沧州人,华南师范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体育原理、体育哲学的研究。华南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陈慧敏 杨晓生 柴红年 华南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朱家勇 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广东 广州
梁文敏 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广东 广州
【内容提要】从社会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体系对日本体育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内容涵盖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三大领域。在此基础上,分析归纳了日本体育保险的法制化、多样化等主要特征及其有益的启示。
【摘 要 题】国际体育博览
【英文摘要】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sports insurance in Japan was investigated from the points of view of both social insurance and commercial insurance.Sports insurance for competitive sports,sports for all,and school sports were included in this study,based on which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sports insurance in Japan such as the legislation and variety of insurance were summed up and beneficial enlightenment were drawn.
【关 键 词】体育经济/日本/体育/保险
sports economy/insurance/investigation/Japan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G8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7X(2002)06-0001-06
1 研究目的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体育保险问题越来越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尤其对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旨在通过对日本体育保险状况的研究,吸取其有益的经验,为不断完善我国的体育保险事业提供参考。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网络信息检索、访问调查、分析归纳等方法,在掌握大量第1手资料的基础上探讨日本的体育保险现状,归纳其主要特征。
3 分析讨论
日本保险业与日本经济一样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保险业占据世界保险费收入的50%左右,其余为西欧和日本占有。80年代日本和西欧的保险业有了长足的进展,形成了美国、日本和西欧三足鼎立的局面,90年代日本超过了美国和西欧居世界保险业第1。根据1995年瑞士《SIGMA》杂志的统计,1995年日本在衡量保险业发展状况的3项指标,即总保费收入、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上均居世界第1。目前,日本国内共有117家保险公司,其中有13家保险公司已进入全球500强。日本有98%的家庭加入各种保险,基本实现了“全民皆保险”的目标。体育保险是日本保险业中的重要内容,1964年的东京奥运会促进了日本体育保险业的发展,70年代以后日本的体育保险业有了飞跃性发展。
3.1 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体育保险
日本是一个社会保障系统健全完善的国家,社会保险体系则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分支,它包括医疗保险、年金保险、雇佣保险和劳动灾害补偿保险。社会保险的涵义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手段,设立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中断劳动而失去收入来源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日本的社会保险体系中与体育保险密切相关的是医疗保险、灾害补助和专门的体育保险。
3.1.1 医疗保险与体育保险
3.1.1.1 国民健康保险与体育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险的一种,在医疗保险支出中占有很大的份额。1938年(昭和13年)日本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经过1958年、1994年和2001年的3次修改形成了现行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的第1章第2条中指出“国民健康保险是为被保险者的疾病、负伤、生育或者死亡提供必要支付的保险。”国民健康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个人、企业和国家的补贴,当患者到具有国民健康保险资格的医院或诊疗所就医时,可以获得医疗优惠。具体地说,患者只负担医疗费的30%;当患者是退休人员时只负担医疗费的20%,其家属住院时负担20%,普通门诊就医时负担30%。从上述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国民健康保险中已经含有体育保险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第1,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国民。因此体育爱好者、运动员等都可以加入该保险,享受国家的医疗补贴。第2,《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0条、第61条中明确规定,当被保险者故意犯罪或者故意患病和负伤时不给予疾病和负伤的疗养支付;当被保险者由于争斗、酗酒或非常不轨行为所造成的疾病或负伤时,全部或部分的不支付其疾病和负伤的疗养费。该法中并没有对体育运动中的伤害事故进行限制。因此,体育运动中的伤害事故完全适用于国民健康保险。
3.1.1.2 《老人保健法》与体育保险
伴随着人口的老龄化,为了保证老人的疾病、伤害得到及时的预防和治疗,提高老人的健康水平,增进老人福利,1982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老人保健法》,并在1986年、1991年和2001年3次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修改。该法规定了享受老人保健法的两个年龄段。一是70岁以上(含70岁)的老人都可以享受老人保健医疗。当他们凭各级政府颁发的《健康手册》到医院或诊疗所就医时,自己只负担10%的医疗费。二是65岁至69岁的老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老人保健医疗。例如,一个人生活;生活在老人家庭中等。老人保健法的实施,使65岁以上的老人得到了医疗保证,促进了老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体育保险的作用。
虽然医疗保险在体育保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日本现行的各种医疗保险并不能代替体育保险。因为对于每个人或家庭来说,自己负担的30%的医疗费对于医治体育活动中的重大伤害事故仍然是一个沉重压力。况且,国民健康保险中对于高额医疗费和死亡补助费都有一定的限额。例如,对于1a中4次以上超过高额医疗费的个人或家庭,从第4次开始自己负担超过的部分。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者死亡时,国家只支付7万日元的殡仪费。显然,单凭医疗保险还不能完全解除体育伤害的后顾之忧。
3.1.2 学校教育保险与体育保险
3.1.2.1 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与体育保险
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是由日本财团法人内外学生中心1976年开始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目的是利用国库补助金对文部省所管辖的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
该保险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对象,即“被保险者在具有学籍的大学进行教育研究活动中,由于发生激烈且偶然的外来事故造成身体伤害而支付其保险金。疾病不属于该保险的对象。”所以,该保险的对象是在学的大学生(包括留学生)并且只有当大学生在进行教育研究活动中受到外来的突发事件的袭击,身体受到伤害时才可以成为该保险的对象。“在教育研究活动中”的含义有4点:第1,上课中;第2,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如开学典礼等活动;第3,在学校的设施中(在宿舍或在大学禁止的时间、场所中以及大学禁止的行为除外);第4,经学校允许,在校外设施进行的课外活动,包括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中。上述活动中发生的灾害或伤害,被保险者都可以享受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
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中又进一步根据情况分成两种保险。一种是普通保险,指被保险者在所具有学籍的大学进行教育研究活动中,由于发生激烈且偶然的外来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的保险。另一种是上下学途中等伤害风险担保特约保险,指由于被保险者在住地与学校设施之间的来往,以及在学校设施之间的移动中发生的事故给身体带来的伤害的保险。
两种保险支付不同的数额的保险金。普通保险中伤害事故的保险金支付一般包括3个方面:第1,死亡保险金。在发生事故180d以内死亡时,保险金为2000万日元。第2,后遗症保险金。在发生故事180d以内出现后遗症时,根据程度的不同支付90万~3000万日元。第3,医疗保险金。住院治疗支付的保险金数额见表1。
表1 医疗保险金(单位:日元)
恢复到日常生活的治疗天数 支付保险金 住院加算费(180d为限)
1~3 —
4~6 6000
7~13 15000 住院每天支付4000。
14~29 30000 (注)住院加算费与医
30~59 50000 疗保险金没有关系,住
60~89 80000 院的第1天给予支付。
90~119 110000
略 (略)
(资料来源:日本内外学生中心事业部共济课.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指南.2001.)
特约保险的保险金支付同样包括上述3个方面,只是金额不同。第1,死亡保险金,在发生事故180d以内死亡时,保险金为1,000万日元。第2,后遗症保险金,在发生事故180d以内出现后遗症时,根据程度的不同支付450万~1,500万日元。第3,医疗保险金,住院治疗按照表2支付保险金。
该保险根据不同的系、部、不同的授课时间以及不同的保险期间向被保险者收缴不同的保险费用,具体内容(见表3)。
在该保险中对一些高危险的体育活动,如登山、驾驶飞机、搭乘超轻量级的动力机械、赛车等还做了不支付保险金的规定。但如果这些活动是在正式上课中、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学校的设施内进行则属于该保险的适用范围。
表2 医疗保险金(单位:日元)
能恢复到日常生活的治疗天数 支付保险金 住院加算费(180d为限)
1~13 — 住院每天支付4000日
14~29 30000 元。
30~59 50000 (注)住院加算费与医
60~89 80000 疗保险金没有关系,住
90~119 110000 院的第1天给予支付。
(略) (略)
(资料来源:日本内外学生中心事业部共济课.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指南.2001)。
表3 保险费与保险期间(单位:日元)
保险期 文科系 理工、体育系 远程
间(a) 白天部 晚间部 白天部 晚间部 教育
1 650(300) 900(300) 100(300) 100(300)
2 1200(500) 1600(500) 200(500) 200(500)
3 1800(700) 2350(700) 300(700) 300(700) 100
4 2300(900) 3000(900) 400(900) 400(900) (40)
5 2800(1100) 3600(1100) 500(1100) 750(1100)
6 4150(1250)
注:括号内为上下学途中的伤害危险特约保险费用。
从上述该保险的内容、保险费和支付的保险金额等方面来看,这种保险很适合尚无经济收入而又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大学生,并对于在大学体育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具有较强的保险能力。
3.1.2.2 学校灾害互助支付制度与体育保险
1985年日本颁布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而后又对该法进行了5次修改。该法在第1章总则的第1条中指出“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为了振兴体育,增强儿童、学生的身体健康,负责实施对已有体育设施妥善有效地运行,对振兴体育提供必要支持,对义务教育诸学校管理下的儿童、学生等进行灾害支付,保证学校食用物质的顺利供给以及其他体育、学校安全和学校用餐的普及充实等工作,并以增进国民身心健全的发展为目的。”为了贯彻落实《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1986年日本颁布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实行规则》,制定了各种实施细则。对学生的伤害按不同程度划分为14个等级,每个等级中又规定了若干具体的伤害内容以及根据不同等级内容支付的保险金额。在此基础上,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学校安全部在全国推出了《灾害互助支付制度》。这个制度是由国家、学校和家庭3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制度。该制度的事务费由国家负担,资金来源则是由学校和家庭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保险金。该制度的目的是对学校管理下的学生灾害、伤害事故给予经济支持,以保证学校教育的顺利进行。
该保险的对象是面向高中以下的已经加入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的各类学校中的儿童和学生。每年各种不同学校、不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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